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交易的便利性迅速促进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法律的滞后特征在当今科技的快速发展中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衍生的新犯罪层出不穷。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及众多的经济犯罪如虎添翼,引起了司法机关和人员的高度重视。然而,一些非典型的传统盗窃、诈骗等犯罪在互联网上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需要认真学习和思考如何准确定罪、量刑、重罪和轻罪。
一、基本案例
犯罪嫌疑人叶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大学同学。2017年5月的一天,叶在王的出租屋里偷走了中国建设银行U盾,放在餐桌上。后来,叶通过电话从王的女朋友那里骗取了王的身份证号码,并使用王的U盾网上银行相关密码,通过U盾从王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同年7月,该叶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分歧意见
网银U盾是一种交易工具或信用卡信息,盗窃U盾并使用信用卡欺诈还是盗窃?
观点一:叶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2009年12月16日,《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窃取、收购、欺诈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属于他人信用卡。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的U盾工具、身份证号码、网上银行密码和U盾密码属于本解释中规定的信用卡信息数据。因此,盗窃U盾的行为,骗取身份证号并使用,应定义为信用卡诈骗。
观点二:叶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盗窃信用卡并按《刑法》第196条第3款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主要原因如下:U盾牌是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安全工具,而不是信用卡信息。盗窃U盾和盗窃信用卡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功能,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根据盗窃信用卡和使用更合适。
三、评价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定其行为性质是盗窃,构成盗窃罪。本案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判断新型网络交易媒介U盾,U盾牌是否属于两高解释中的信用卡信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叶的行为属于信用卡欺诈,如果否认,最好是盗窃。笔者认为,盗窃U盾并使用符合中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首先, U盾牌是网上银行交易工具。与其信用卡相比,其使用功能具有相同、独立的账户转账、交易和支付功能,一种用于网上银行,另一种用于实体银行或商户POS机上使用。实体银行使用的信用卡盗窃显然是盗窃犯罪,但网上银行使用的U盾被定义为信用卡欺诈,这里会有同质行为,但有不同的犯罪、责任和不合理的刑罚。
其次,U根据U盾的使用说明和使用方法,盾牌工具不依附于信用卡卡,U盾牌依附于银行签约客户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并在网上银行独立使用,可实现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的功能。打个比方,U盾牌和传统信用卡就像两扇不同的门通向一个金库。无论你选择打开哪扇门,你都可以进入金库。
再次,U盾牌的物理外观特征属于工具,是物理媒介,不属于信用卡信息的解释范畴。U盾形是电脑U盘,是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安全工具。两高解释规定:窃取、购买、欺骗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属于使用他人信用卡。U盾工具明显不符合本解释中信用卡信息数据的内涵。信息数据的主要表达形式是文本、符合或数据,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或特殊意义,一般不应解释为物理媒介。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载自: 智豪君 刑事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