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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的公告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优化税收服务,减轻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修017年版)修订了部分表格和填写说明,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1万)(A105080)《免税、减收、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修改109000)表单样式和填写说明;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2)修改填写说明。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最终结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下一年度不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最终结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下一年度不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格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订)第十条或者经总部、分公司同意分别抵缴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除。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部分表格及填写说明(2021年修订)(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公告》的解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税务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自2021年以来,财政部与我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明确了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口径。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加扣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扣除。税前扣除实际金额的100%;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扣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加R&D支出辅助账和R&D支出辅助账简化版汇总表。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质发展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改革高科技〔2021〕413号),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明确制定相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海浦东新区特定地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对上海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的公司型风险投资企业,持有3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50%以上的,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持有5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50%以上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优惠目录(2021年版)〉(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别,2017年版)修分表格和填写说明。

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别,2017年版)修订了部分表格和填写说明。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和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海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海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填写享受新的海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展改革高技术)〔2021〕413)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扣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R&D费用辅助账款式,填写适用于企业的R&D费用辅助账款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方便国家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共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的计算,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计算(A10704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今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

(三)《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

(四)《免税、减收、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扣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28行(3)企业创新、创意、突破性产品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增加(附加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填写适用的加扣比例。

(五)《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根据辅助账户设置的不同风格,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优质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合格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详细优惠项目,供纳税人准确填写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国家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共享部分减免优惠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写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的通知》革高科技〔2021〕413号),一是简化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写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提高填报精度。

(九)《境外所得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海外直接投资收入调整为其中:新海外直接投资收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旅游、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写享受新海外直接投资收入免税政策。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所得税分摊明细表》(A109000)

为方便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准确地享受地方企业所得税共享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地方民族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已享受地方民族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地方民族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8、总机构今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程。

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合格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合格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等专项优惠所得,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叠加计算公式如下:

A=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需要叠加调整;

B=A×[(减半项目收入×50%)÷(税收调整后收入-收入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B的小值。

其中,需要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至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其中,需要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至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以小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等等。

【例1】甲公 司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