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顿u盘假吗? (如何区分金士顿假u盘)

U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磁盘是必不可少的,有时是 \\" 实惠 \\" 你也动过心的价格吗?俗话说 \\" 便宜无好货 \\",你买的金士顿 U 盘的是金士顿 U 盘吗?

4 月 9 日,天心区法院公开出售两起假冒金士顿 U 盘的案例。

金士顿科技公司(总部在美国) USB 闪存盘产品注册相应商标以获得保护。

为了打击假冒和维护知识产权,金士顿科技授权金士顿科技(中国)在天心法院起诉了两名侵权人。

案件一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长沙国储电脑城发现了一家专业公司 U 芙蓉区益鑫电子商务部的店铺正在销售侵犯金士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店 U 盘。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向店内工作人员购买外包装印刷品 \\"Kingston DataTraveler USB2.0\\" 等字样的 U 一盘,售价为 25 同时,我向该店索取了加盖经营部印章的收据和经营者吴的个人名片,全程公证。

经鉴定与实物比较,上述产品侵犯金士顿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假冒产品。

金士顿科技(中国)公司被告知该店:1. 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 ( 销售金士顿 U 盘 ) ;2. 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案件二

2019 年 7 月 6 日,金士顿科技(中国)公司向位于长沙芙蓉区合一计算机城一楼的芙蓉区杏科办公管理部购买外包装印刷 \\"Kingston DataTraveler USB2.0\\" 等字样的 U 一盘,价格也是 25 元,与此同时,我向该店索取了加盖经营部印章的收据和经营者谢某人的名片,全程公证。

经鉴定与实物比较,上述产品侵犯金士顿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假冒产品。

金士顿科技(中国)公司被告知芙蓉区杏科办公管理部:1. 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 ( 销售金士顿 U 盘 ) ;2. 被告被责令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上述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院意见

审判结束后,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商标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被告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相同。商标的核心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相关公众正在选择金士顿 U 第一眼看到相关的 \\"Kingston\\" 当商标等待时,商标的标志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对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足以导致混淆。因此,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

二、原告不能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侵权造成的利益。

2、由于原告无法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造成的利益。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后果、商标声誉等因素 , 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原告聘请律师进行公证,以制止侵权 , 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然而,明显不同,案一被告是专营权 U 板块销售,案件二被告主要从事计算机维耗材,顺便卖 U 因此,确定赔偿金额存在相应差异。

法院判决

2019 年 12 月 17 日,天心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一是两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二是案件一中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5000 元。案件二中,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4000 元。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彭丁云

一、商家商标侵权相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两名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两商无免责理由。在两起案件中,两名被告没有解释侵权商品的供应商来证明合法获得,因此他们没有理由免除合法来源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两商家赔偿金额应有区别。两名被告销售相同的侵权产品,价格相同,但判决赔偿金额差异很大,主要是案件的商家专门从事 U 盘式销售,家的主营业务是电脑维修和耗材,顺便卖 U 盘。相比之下,案件一的商家是相对的 U 磁盘的识别能力明显较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销量应较大,持续时间应较长,危害范围应较广。两者之间的差异得到了惩罚,权利人的商标权得到了维护,公平性,这不是每个人都担心的 \\" 同案不同判 \\" 情形。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周智勇 余航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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