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10不小心删除账户 (win10不小心删除账户注册表 不能登录)

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游戏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依法适用《民法典》第497条,认定游戏公司关于“如用户连续365天未登陆游戏,公司有权删除账号”的条款无效。

2020年1月

小王下载了一款热门手机卡牌游戏。下载好后,小王点击进入注册,页面弹出《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小王点击阅读并同意,根据提示完成了实名认证,绑定好手机号。

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小王前后充值4千余元购买道具等,并达到VIP11特权等级。

2020年5月初

小王想换绑一个新手机号,但试了几次都未能成功。小王问客服应如何操作,客服却答复“暂时不支持解绑,之后会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抱歉。”

“这么电脑简单的事,还需要优化才能解决吗?”小王很无语,在app中翻看,发现该游戏内《客服-常见问题-账号-如何解绑已经绑定的账号?》中亦载明“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已绑定的第三方账号无法更换或解除绑定”,“太不合理了!”

小王想起注册时签订了一份《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又细细查阅了协议条款,果然也有不合理之处,尤其是第5.3条“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长期未使用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公司有权视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王认为,游戏公司的这些规定已经侵犯了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游戏内前述两款条款内容无效,并要求公司在小王未绑定其他社交账号的情况下,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和解除手机号、微信等绑定的服务。

一审审理中,游戏公司将服务协议第5.3条内容变更为“如果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公司有权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并表示,解绑服务之前在研发,现已正式开通。小王亦在诉讼中实现了不绑定其他社交账号的情况下解绑手机号。

一审法院认为电脑,小王与游戏公司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戏公司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系其主要义务。用户享有享受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权利。该休眠账号删除条款显然限制了用户的权利。该限制是否合理,需考量休眠账号所增加的游戏公司游戏运营管理难度和成本,与用户账户信息被删除后无法恢复之后果间的衡平。

本案中,游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休眠账号管理运营负担过重,而删除用户账户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显而易见。况且游戏公司在用户连续一年不登录游戏便直接删除账户,所设期限不尽合理,处置方式亦缺乏交易之诚实信用。因此,该格式条款对作为用户的小王的权利限制不尽合理,故当属无效。

而对于小王另一项诉请,游戏公司已在诉讼中提供解绑服务,小王亦已实现其游戏账号与手机号的解绑。故该诉请一审法院无需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小王与游戏公司签订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5.3条无效,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游戏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小王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游戏公司认为,删除休眠账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多数用户的利益,打击黑产批量注册的账户等。该条款是国内游戏通用条款,合理、合法、合规,并不侵犯任何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休眠账号的删除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电脑

上海一中院认为,该条款系游戏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其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属格式条款。且该处置措施将使账号及账号下的道具等存在失权且无法恢复之风险,故该条款是对游戏用户主要权利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该类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满足合理性要件。

本案中,游戏公司主张该条款系为打击“网络黑产”等目的而设置,但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打击“网络黑产”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游戏公司以此为由限制小王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

其次,游戏公司主张大量休眠账号的存在,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但其未举证因此所致运营成本增长与否、成本增长幅度、游戏体验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且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账户的方式予以解决的程度,故游戏公司据此限制游戏用户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

最后,在对双方权利进行限制与保护时,需要考量是否导致利益失衡。变更后的休眠条款虽然对休眠期间进行了明确,但并未提供事先提醒或者事后补救等救济措施,该条款仍使游戏用户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用户的过失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当。用户必须保持一定的登录频次才能保有主要权利,就此难言良好的服务体验,亦与游戏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相符合。

综上,涉案休眠账号删除条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小王主要权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 | 上海一中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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